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白马镇金马居民委员会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白马镇金马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03ME2424115H。
法定代表人:马恒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慧,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7989308U。
法定代表人:花再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白马镇金马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0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承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