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区支行与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区支行农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负责人:华俊。
被执行人: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再华。
被执行人:徐龙军,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胡民进,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沈马扣,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花再华,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龙军、胡民进、沈马扣、花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许 冰
审 判 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俊
书 记 员 夏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