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锟,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芝田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798930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曹思林,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世纪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8551266M。
法定代表人:曹思林。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被告: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芝田路北侧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138123763。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被告: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3944W。
法定代表人:孙爱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曹思林、江苏世纪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三山
人民陪审员 周荣臻
人民陪审员 辛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