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花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潘北河,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潘北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许 冰
审 判 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俊
书 记 员 夏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