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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850号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泰白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毛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徐玉兰,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殷冬生,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芝田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徐玉兰、殷冬生、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为25元,由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吴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