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连江口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叶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连江口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连江口镇***。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文,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敖道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叶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叶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永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思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