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9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海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汕头市潮阳区海门迎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2797591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与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海门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