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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51号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