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div>
负责人:石合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山竹”台风暴雨水浸与涉案农田减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损失大小,其受损面积、损失估定,均没有查明。本案为因气候自然灾害而引发,为不可抗力事件。涉案证据未能证明粱春民财产损害系由长大公司施工所致,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将全部赔偿责任强加于长大公司,严重错误。(二)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径行采信***单方委托作出的价格鉴定报告属于审理错误。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不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不符合程序公正。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长大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长大公司因施工造成水沟堵塞导致***种植的马蹄123亩受水浸,应赔偿由此给***造成的损失。对于***的损失价值,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以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均有相同记载,一、二审法院据此确定长大公司应赔偿***492221元及支付鉴定费3700元并无不当。长大公司以本案为因气候自然灾害而引发,属不可抗力事件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等为由,主张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均不成立。
此外,平安保险广东公司与长大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亦未判决平安保险广东公司承担责任,平安保险广东公司申请再审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