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3民初466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武公路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英才,系经理。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板—***他拉高速一标项目部21标段。
负责人:**,系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板—***他拉高速一标项目部2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