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3民初466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武公路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英才,系经理。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板—***他拉高速一标项目部21标段。
负责人:**,系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板—***他拉高速一标项目部2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