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汇众力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8民初66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汇众力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建材园区海河东路200米。
经营者:曹景辉。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博玉秀,职务: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孙广利,职务:董事长。
被告:韩喜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汇众力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韩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建  美
审 判 员 同嘎拉嘎
人民陪审员 莫 日 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