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民初21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布尔其其格,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利,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登苏义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塔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