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5民初287号
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卓越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卓越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