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103执153号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3民初61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8102.8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2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122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103民初6101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