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3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镇峦山西巷6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杨为忠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