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3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峦山西巷6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永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其它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8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58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成春林
审判员 杨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