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永中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唐纯伯与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偿还债务,并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