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1103民初105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投资公司)与被告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黎军、杨顺荣,被告奔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华、潘长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建设投资公司借款1500万元,被告奔腾公司为担保人,后经三方协商同意,该债务转至被告奔腾公司名下。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奔腾公司应承担偿还原告建设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民事责任。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原、被告约定,2016年至2017年全年借款利息为652500元,即年利率为4.35%,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原告建设投资公司主张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130.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法释[2020]17号)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借期内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建设投资公司要求被告奔腾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建设投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因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系被告奔腾公司名下子公司。2016年12月27日,被告奔腾公司因公司上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给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奔腾公司为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2016]第18号),约定借款1500万元,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次日,原告建设投资公司通过潇湘农村商业银行向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账户转账15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1月25日,原告建设投资公司(乙方)、被告奔腾公司(甲方)及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原借款人)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主体由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奔腾公司,2016年至2017年全年应付借款利息652500元,由被告奔腾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变更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奔腾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奔腾公司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被告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30.5万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25元,由被告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国华 人民陪审员  冯荷花 人民陪审员  秦奇军
书 记 员  张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