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03民初3109号
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凌云
代理书记员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