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1103民初4963号
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名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光辉、文黎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挡土墙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对涉案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应以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准,故对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88000元,因双方对涉案工程款未进行结算,故对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1月8日,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挡土墙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将部分抢险的挡土墙建设项目承包给厂房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以甲方(即被告)、监理方核定的工程量结算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即原告)。2014年5月12日,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冷水滩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厂房B、E段挡土墙工程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未进行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拒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评估,本院委托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造价审核,2021年3月2日出具湘军咨字[2021]0175号鉴定意见书,经造价审核确认涉案B、E段挡土墙工程款为511844.74元,原、被告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判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184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判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1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836元,减半收取6418元,由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36元,由原告湖南省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翠霞
法官助理潘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