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11民初980号
原告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依法受理立案。原告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015元,减半收取297007.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兰青 审 判 员  宋争文 人民陪审员  眭红玲
法官助理熊孝航书记员唐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