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4352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716元,减半收取75358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纯銮
人民陪审员 罗海林
人民陪审员 蒋昌源
书 记 员 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