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奔腾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30.5万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49425元和执行费824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