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蓝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