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1民初170号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6000U,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龙滨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驻北安副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3692912XD,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六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0元,减半收取计10,370元,由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