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宏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81民初87号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龙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安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北安市***/div>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副镇长。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监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政府给付工程监理款7268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7日,宏信监理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承担***政府建设的北安市***污水处理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2015年3月5日在北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取得编号JL110215003中标通知书,随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由于需要***政府带回**,所以原件并未退回给宏信监理公司)。监理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酬金为726800元。现宏信监理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监理任务,但***政府未予给付全部监理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政府立即给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政府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宏信监理公司就自己的主张供下列证据: 1.中标通知书1份。旨在证实,2015年3月5日,宏信监理公司与***政府签订中标通知,约定宏信监理公司从事监理业务,酬金726800元的事实。***政府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有效,予以釆信。 2.张秀成的证言1份。旨在证实,***的排水工程的监理服务是由宏信监理公司提供的事实。***政府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不予釆信。 ***政府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5日,***政府向宏信监理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且也未实际履行。 院认为,宏信监理公司依法应对其主张的为***政府提供监理服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对其要求***政府给付监理款726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8元,由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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