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宏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民终5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龙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北安市***/div>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上诉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监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信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信监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政府给付工程监理款及其他费用共计90,000元或者发回重审;2.***政府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3月,宏信监理公司***与时任北安市排水处主任***及时任***镇长***共同研究确定,由宏信监理公司承担***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监理工作。当时,***说不用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只负责走手续,并答应给30,000元报酬。后来办手续时,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宏信监理公司支出近50,000元的费用,***政府只承担5,000元的专家评审费。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保存在***政府,宏信监理公司没有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政府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认定其对监理工程中标事实和履行合同的认可,而一审法院否定宏信监理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所作判决错误。 ***政府辩称,双方没有签订监理合同,***政府也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不存在宏信监理公司所主张的工程。 宏信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政府给付工程监理款726,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5日,***政府向宏信监理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且也未实际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宏信监理公司依法应对其主张的为***政府提供监理服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对其要求***政府给付监理款726,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宏信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8元,由宏信监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差旅费报销单复印件及报销凭证复印件,证明宏信监理公司为了履行监理合同共计支出交通费8,962.58元。 ***政府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宏信监理公司到***与本案工程有关。 2.收据存根2张,证明宏信监理公司制作标书支付费用15,000元,支付总监***出场费5,000元。 ***政府认为宏信监理公司所主张的工程并不存在,对该证据的证明问题不予认可。 3.***、***、**坪、***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情况说明,证明宏信监理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在***政府保存,且部分污水管线已施工完成,并经审计验收合格,时任***镇长***承诺给宏信监理公司30,000元酬金。 ***政府认为双方没有签订监理合同,对该组证据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 4.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部分工程已经施工,施工单位起诉***政府后,法院支持了施工单位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请求。 ***政府认为上述判决中的工程是污水改造项目,不是污水厂附属工程。 本院经认证认为,第1号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第2号证据系宏信监理公司的内部付款票据,与***政府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监理费用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第3号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第4号证据判决书内容与宏信监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监理合同或者实际进行了监理工作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3月5日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为***政府,中标人是宏信监理公司,中标工程为***污水处理监理工程,中标总价格726,800元。宏信监理公司未对***污水处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理人员没有进场工作,仅参与了工程的招投标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宏信监理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未在***污水处理工程中实际进行监理工作,故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但宏信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义务,亦无权主张监理费。 按照宏信监理公司所述,其与***政府就工程监理事项的约定是,宏信监理公司不派员进场监理,只是履行相应的工程监理手续。若其所言属实,宏信监理公司利用其监理公司资质,配合***政府获得工程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将未进行监理的工程报告为监理工程,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以此主张报酬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宏信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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