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196号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龙滨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6000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龙江路建设局南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住宅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513424291。
法定代表人:于发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2.00元,减半收取计2816.00元,由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