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1181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