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宏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1102民初511号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区龙滨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6000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于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4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河宏信监理公司)与被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大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汽大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汽大众赔偿交通费2,651元、住宿费1,352元、租车费57,000元(500元/天×114天)、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合计111,003元;2.请求依法判令人保财险上海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8日11时40分许,上汽大众试驾员***驾驶沪J95**试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河市双拥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双拥大街西端弯道处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沿双拥大街自东向西行驶由***驾驶的黑N×××××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黑N×××××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中、***受伤。此起交通事故经黑河市交警支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公交认字[2017]第AA002号)认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将车辆送至哈尔滨市进行修理,上汽大众赔偿了修理费用,但是对于因修理车辆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车辆正常贬值与因交通肇事造成贬值之间的经济损失拒绝赔偿,上汽大众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因交通肇事贬值的损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予以确定,故暂定经济损失111,003元。 上汽大众辩称,对事发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上汽大众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上汽大众已经垫付了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车辆损失费和拖车费,不存在其它损失,所以不同意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保财险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核实我方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车辆检验合格、无免赔拒赔情形下,我公司依法赔偿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合法损失。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是财产损失,并已经得到相应的赔付,其主张的其它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黑河宏信监理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且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11时40分许,上汽大众试驾员***驾驶沪J95**试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河市**区双拥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西端弯道处右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沿双拥大街自东向西行驶***驾驶的黑N×××××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有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奔驰车被送至哈尔滨市进行修理,上汽大众支付了拖车费和修理费。另查,***驾驶的黑N×××××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黑河宏信监理公司,***驾驶的沪J95**试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交通票据14张合计2,651元,住宿费票据2张合计1,352元,用以证明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车辆受损后,送修及取车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二被告质证认为,交通费、住宿费的产生不合理、不必要,奔驰车在哈尔滨市店修理,上汽大众已经垫付了拖车费,所以黑河宏信监理公司不需要亲自派人到哈尔滨市送修。本院认为,上汽大众虽已支付受损车辆的拖车费,但黑河宏信监理公司派员前往哈尔滨市,与汽车维修4S店办理事故车辆的交接工作合理、必要,因办理该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系交通事故所引发,侵权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故黑河宏信监理公司主张的交通费2,651元、住宿费1,352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以及***出具的收条(收据)4张,用以证明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在车辆受损期间,租用***的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该车型号为凯迪拉克牌XTS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黑P×××××,合同约定租期为2个月,但实际租赁期间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共计114天,租金每天500元,共计支出租赁费57,000元。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关于租车费的认定,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来确定“通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本案中,黑河宏信监理公司所有的奔驰车系商务用车,在该汽车被损坏后,黑河宏信监理公司基于对公司荣誉的考虑而租用凯迪拉克牌汽车具有合理性,但主张每天500元的租车费用过高,参照汽车租赁行业相同或近似车型的日租价格及黑河市的经济水平,本院按照每天400元的价格保护租车费用,结合受损奔驰车的修理期间,本院保护租车费45,600元(400元/天×114天)。3.黑河宏信监理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汽大众试驾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黑河宏信监理公司所有的奔驰车受损,***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对于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合理损失交通费2,651元、住宿费1,352元、租车费45,600元,合计49,603元,因***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人保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黑河宏信监理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黑河宏信监理公司47,603元。 综上所述,黑河宏信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费、住宿费、租车费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费、住宿费、租车费47,603元,合计49,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9.99元,由被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2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末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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