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5民初355号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罗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军,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系该行员工。
被告: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湘亮,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周学华
人民陪审员  李家园
人民陪审员  罗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慕真
书 记 员  叶颖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