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做出的(2017)湘02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对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德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暂时不宜处置;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本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宜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曾霞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