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执恢1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8)湘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霞阳镇××号地块(土地证号:炎陵国用(2015)第6××0号)上的“华苑智慧农贸市场”的房产[华苑农贸住宅综合体1—3栋1001—1004,1006—1075,1077—1088,1090—1207号共204个商铺]及相对应的土地。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霞阳镇××号地块(土地证号:炎陵国用(2015)第6××0号)上的“华苑智慧农贸市场”的房产[华苑农贸住宅综合体1—3栋1001—1004,1006—1075,1077—1088,1090—1207号共204个商铺]及相对应的土地。经本院委托湖南光大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上述房产价值为7969.41万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10时至2021年9月1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7969.41万元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已流拍;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至2021年11月16日10时以7570.9395万元为二拍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已经流拍;于2021年12月24日10时至2022年2月22日10时以7570.9395万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变卖,仍然流拍。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意以变卖流拍保留价即7570.9395万元将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霞阳镇××号地块(土地证号:炎陵国用(2015)第6××0号)上的“华苑智慧农贸市场”的房产[华苑农贸住宅综合体1—3栋1001—1004,1006—1075,1077—1088,1090—1207号共204个商铺]及相对应的土地作价7570.939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债务。霞阳镇××号地块(土地证号:炎陵国用(2015)第6××0号)上的“华苑智慧农贸市场”的房产[华苑农贸住宅综合体1—3栋1001—1004,1006—1075,1077—1088,1090—1207号共204个商铺]及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史建平
审判员 曾志强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谭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