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执恢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做出的(2017)湘02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7232300.00元,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曾霞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