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8日本院向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22年7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