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25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段友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