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25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华苑宾馆2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湘02执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