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3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启根******
审判员潘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