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02执893号
执行申请人:萍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
法定代表人:唐太裕。
被执行人:江西省东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萍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东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高坑工业煤气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江西省东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