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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星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87号
原告:武汉恒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坤,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恒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在被告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向本院主张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