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1074号
原告:驻马店市坤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颐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驻马店市坤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坤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坤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