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2号楼1**16层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GNA41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和华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38街坊44号楼24层7号8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RK8T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武汉和华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