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80号
申请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达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艳,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优敏,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昫頠,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0510号裁决书第(一)、(二)项。事实和理由:1、仲裁庭未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重新招投标合同差额损失,就应驳回仲裁申请,不应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超越仲裁范围,另行作出错误裁决,违背仲裁精神,且仲裁庭作出的损失裁决结果,缺乏任何依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仲裁;2、对两个不同案件,仲裁委指定相同仲裁员审理,同一仲裁员会尽力维持前一次仲裁的观点、理由,明显存在利害关系,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仲裁庭的组成时间相互矛盾,仲裁员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故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3、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仲裁的过程及裁决均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开展,颠倒黑白;4、裁决依据的证据涉嫌欺诈、伪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杜肯PTFE膜材报价单,不是针对援建柬埔寨体育场项目进行的膜材采购,该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也不具有合法性,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5、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撤销仲裁裁决;6、案涉工程是政府援外建设项目,是我国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发包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仲裁委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垫资施工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后果,认为施工方垫资施工是有效条款,助长发包方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不良风气,故裁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后申请人补充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5条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总工期217天,实际开工日期以项目部通知为准,总日历天数不变”。可见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并非绝对工期,实际开工日期需要以项目部通知为准。仲裁庭枉法裁决,脱离案件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利益,任意篡改合同约定内容,严重违背仲裁原则,故裁决应予撤销;2、仲裁庭裁决支持被申请人解除合同,但仲裁庭审理中自始未审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也未将其作为辩论焦点,仲裁委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裁决中引用多条合同解除的法条,均是仲裁委违背案件事实,任意拼凑法条,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请求驳回其申请。1、仲裁庭是否支持被申请人的损失以及如何说理等,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属于程序问题,不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2、两个案件双方均选定了各方的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相同的仲裁员进行审理,符合仲裁规则,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案件的结果出现冲突,不违反法定程序,也未有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3、仲裁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但申请人提到的理由均为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撤销裁决的理由;4、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依据的证据涉嫌欺诈、伪造,应提供证据证明,且对于证据的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的理由;5、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应提供证据证明,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提出过相应的抗辩;6、案涉工程是否援外项目及垫资条款是否有效等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关于申请人补充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支持合同解除等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应该在本案中提出。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2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津仲裁字第0510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双方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于2020年3月30日解除;二、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因其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费用1305000元;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仲裁费4280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8515元,申请人负担14293元。由于仲裁费已由被申请人预交,故申请人应将所负担的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对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等问题,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任何的异议,且申请人亦依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现申请人提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已出具了《组庭通知书》,虽存在通知书记载的组成仲裁庭的时间与仲裁裁决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不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在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起的两个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均选定同一仲裁员,被申请人亦选定同一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均指定同一首席仲裁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选定以及仲裁委员会的指定并未违反《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中仲裁庭组成的相关规定;关于被申请人所选定的仲裁员是否应自行回避的问题,申请人在仲裁中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回避的请求,且申请人在本案审理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员存在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法定回避的情形。故本院无法认定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涉嫌欺诈、伪造的问题以及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均经质证、认证,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本院无法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本院无法认定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争议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天津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在涉案工程中自行垫付资金施工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约定无效的意见也不能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