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9436号
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00041105T。
法定代表人:黄达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民,男,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伦,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
法定代表人:骆德奎,总经理。
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映雪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