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8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00041105T,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达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华,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5199,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帝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科工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后变更为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898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