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4794号 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帝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纽曼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纽曼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纽曼帝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由于疫情,公司经营极度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起诉。 **辩称,不同意纽曼帝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8月12日入职纽曼帝公司,岗位为出纳,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的最后到岗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5月27日,纽曼帝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经营极度困难,在2022年4月1日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在家待岗。目前公司经过慎重考虑还需要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本公司决定2022年6月1日起将与你解除合同关系,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将与你进行友好协商基础上给予你经济补偿等事宜。本通知是在2022年5月25日口头通知你基础上补充的书面通知”。双方均认可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447.5元。 2022年6月2日,**以纽曼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40元;2.报销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电话费800.4元;3.报销购买凭证纸的费用18.8元;4.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11元;5.支付2022年2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80.35元;6.支付拖欠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的赔偿金5947.96元。大兴仲裁委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027号裁决书裁决:一、纽曼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纽曼帝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本院即本案;**同意该裁决。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纽曼帝公司主张因企业经营困难,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纽曼帝公司单方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纽曼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纽曼帝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本院对仲裁裁决金额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 二、驳回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