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7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纽曼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47.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由于疫情,我公司经营极度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纽曼帝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纽曼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纽曼帝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8月12日入职纽曼帝公司,岗位为出纳,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的最后到岗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5月27日,纽曼帝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经营极度困难,在2022年4月1日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在家待岗。目前公司经过慎重考虑还需要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本公司决定2022年6月1日起将与你解除合同关系,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将与你进行友好协商基础上给予你经济补偿等事宜。本通知是在2022年5月25日口头通知你基础上补充的书面通知”。双方均认可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447.5元。 2022年6月2日,**以纽曼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40元;2.报销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电话费800.4元;3.报销购买凭证纸的费用18.8元;4.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11元;5.支付2022年2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80.35元;6.支付拖欠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的赔偿金5947.96元。大兴仲裁委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027号裁决书裁决:一、纽曼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纽曼帝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法院即本案;**同意该裁决。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纽曼帝公司主张因企业经营困难,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纽曼帝公司单方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纽曼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纽曼帝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法院对仲裁裁决金额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一、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5元;二、驳回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纽曼帝公司单方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纽曼帝公司上诉主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极度困难,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仅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纽曼帝公司该抗辩意见属于权利妨碍抗辩,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件事实举证证明;其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纽曼帝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纽曼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纽曼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郭 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骏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