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4110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廖扬,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585728),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村1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款项3623166.69元及利息、违约金1086950元、案件受理费113961元和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款项3623166.69元及利息、违约金1086950元、案件受理费113961元和保全费5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通上镁膜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