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2民初89号
原告: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08742043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西校区崇义楼5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41989146,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利局院内乌当区水利局经济适用房1**6跃7层6-1号。
主要负责人:李新华。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256号春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4元,由贵州福禹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