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8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卿上归,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明舒世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中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00306R。
法定代表人:杨明忠。
上诉人卿上归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明舒世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舒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卿上归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周六日的加班费7288.32元;2.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止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双倍工资6040元;3.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的工资500元;4.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年终返乡车费及工龄奖450元。卿上归于一审庭审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的工资500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明舒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卿上归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的工资差额500元;二、驳回卿上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78.5元,由卿上归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
卿上归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止周六日的加班费7288.32元;2.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双倍工资6040元;3.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拖欠工资500元;4.明舒世公司支付卿上归年终返乡车费及工龄奖45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卿上归与明舒世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卿上归工作期间每天有签上班表和下班表,按时上班、下班。
明舒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明舒世公司提供平安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原审判决后明舒世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已按原审判决的数额向卿上归支付了2019年1月1日至19日的工资差额500元。卿上归对此予以确认。卿上归提供2018年10月驻意兆公司清洁人员签到表,明舒世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所提供的是签到表,日期为2018年10月。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卿上归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卿上归与明舒世公司之间的关系。卿上归于1952年11月2日出生,2012年11月2日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卿上归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明舒世公司,即卿上归入职明舒世公司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卿上归与明舒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卿上归诉请明舒世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欠缺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卿上归诉请明舒世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9日周六日的加班费。根据以上论述,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明舒世公司已经支付卿上归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卿上归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周六日工作明确约定需额外支付加班费,故卿上归的该诉讼请求,因欠缺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三、关于卿上归诉请明舒世公司支付年终返乡车费及工龄奖。根据卿上归提供的通知,该通知是由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且相关款项的支付主体也是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卿上归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明舒世公司与其就年终返乡车费及工龄奖作出约定,故卿上归的该诉讼请求,因欠缺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另,一审判决明舒世公司向卿上归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的工资差额500元,明舒世公司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服从,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明舒世公司已向卿上归支付该2019年1月1日至19日的工资差额5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卿上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鉴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卿上归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卿上归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卿上归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亮
审判员 黎淑娴
审判员 魏 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慧玲